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 1986] 90号)第五条规定: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: 一、国家机关、人民团体、军队自用的房产; 二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; 三、宗教寺庙、公园、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; 四、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; 五、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。 第六条规定: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,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,可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,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。根据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((1986) 财税地字第8号) 规定三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