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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中国无法成就类似谷歌和微软的技术导向型公司?

讲一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1819 年的案例:“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”(Dartmouth College v. Woodward),就可略窥美国科技强大的原因——首先企业和企业家要得到绝对的私有产权保护和人身保护,其次才能够谈企业强大与否的问题。今天的达特茅斯学院是“常春藤”盟校,世界一流学府,但 1819 年的达特茅斯只是新罕布什尔州的一所小私立学院。谁也没想到,这个小学校的诉讼案远远超出了高等教育的范畴,竟然成了美国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案例,因为它定义了“公司”(Corporation)的本质。达特茅斯学院建于 1769 年的新罕布什尔殖民地,是以英国殖民地事务大臣达特茅斯伯爵(Earl of Dartmouth)的名字命名的。像哈佛、耶鲁、普林斯顿、和其他私立大学一样,达特茅斯由投资人选出的董事会(校董)管理。像其他新英格兰人一样,达特茅斯的校董们基本上是倾向“联邦党”的。1816 年,“共和党”人威廉·普拉默(William Plumer)当选州长。他第一个就看达特茅斯不顺眼,认为它是“共和精神的敌人”。一定要改造改造它!同年,新罕布什尔州议会通过法律,修改学校的章程(Charter),由州长指定校董(伍德沃德是州长任命的董事会的头),并打算把校名从“达特茅斯学院”改为“达特茅斯大学”(Dartmouth University)。这样做的最终目的是把达特茅斯从私立大学改为公立大学,让高等教育变成大众的选择,而不只是一小撮精英的俱乐部。州长的崇高理想从一开始就遭到达特茅斯学院的顽强阻击,谁说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?董事会雇了个达特茅斯的毕业生,他是当时还不怎么惹眼、日后却名满天下的律师,丹尼尔·韦伯斯特(Daniel Webster)。此案让韦伯斯特一战成名,并进入政坛,成为与亨利·克莱、约翰·卡尔霍恩齐名的“三巨头”之一。在州法院受挫之后,韦伯斯特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。1819 年 2 月 1 日,美国联邦史上最伟大的首席大法官 John Marshall 宣布了法院的判决(六位大法官对此案的意见是 5:1)。这个案子要回答的问题是:达特茅斯学院的组织方式“公司”是受宪法保护的私人组织还是受立法权控制的公共机构?公司章程是不是合同?达特茅斯学院的章程能不能被州议会修改?首先,马歇尔说,达特茅斯的组织章程是合同。那么,它是私人之间的合同还是政府授予的合同?答案是,它是私人的合同,因为它的信托人不是政府官员。接着,他说:“教育是国之重器,是立法权应该关心的问题。政府可以建立教育机构,把它完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,任命官员管理学校,这些都无可置疑。但达特茅斯学院是这样的机构吗?它的教育是由政府控制的吗?它的教师是政府官员吗?它的经费来自政府吗?”对所有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。关于“公司”的性质,马歇尔的定义是:“公司是一个看不见的、无形的‘人’,存在于法律的概念中。它是永恒的、个体的。。。它不是政府的工具,而是像自然人那样行使自己的权力。”正因为是“人”,公司的行为就是私人行为,公司的财产就是私有财产。建于 1769 年的达特茅斯学院本质上是私人公司,它是达特茅斯的信托人与英王乔治三世之间的合同。现在,虽然美国已不再是英王的殖民地,学院的章程也从英王的授权变成新罕布什尔州政府的注册,但程序的改变不能把一个私立机构变成公立机构,也不意味着州政府有权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它。宪法第一条第十款(“合同条款”)规定,政府不能通过任何破坏合同义务的法律。新罕布什尔州的立法与宪法相悖。达特茅斯学院胜诉。对达特茅斯学院来说,这是甜蜜的胜利。对美国的高等教育来说,这是自由的赐福。如果一个私立学校可以被随意改成公立学校,今天的美国还会有“常春藤”吗?大众教育和精英教育缺一不可,怎能互相替代?当然,这个案子之所以如此重要可不是因为教育问题,而是因为它明确宣布公司是受宪法保护的私人合同,政府不能摧毁或改变它。保护公司就是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,保护投资人的勇气。如果政府可以随意介入公司的经营甚至关闭公司,你还敢买股票吗?没人投资,经济怎么发展?这个判决的效果非常明显。此前,“公司”主要用于学校、教会等非盈利组织,工商业一般采用“合伙人”或私人控股的形式,因为大伙都搞不清楚“公司”到底姓“公”还是姓“私”。比如,到 1800 年为止,全美国一共注册了 310 家公司,其中只有八家是贸易公司。“达特茅斯案”对“公司”的明确定义和保护让所有的人都放了心。到 1830 年,光新英格兰地区就有 1900 家公司,一半以上从事工商业。你能小瞧律师和法院的力量吗?“达特茅斯案”在 1819 年的乱局中有着特殊的意义。当时,对滥发贷款的银行的痛恨波及到所有的企业,大伙看着资本家就来气,各州也磨刀霍霍的。最高法院为公司和私人企业提供了强大的保护,也为联邦政府提供了有力的武器,国会和总统可以名正言顺地抵挡来自各州的围攻和来自民众的指责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对暴民情绪的最有效的制约。另外,从学术研究的角度,1993 年诺贝尔经济奖得主 Douglass North 发表过一篇非常出色的论文,论证了英国工业革命的制度渊源。英国工业革命是发生在 18 世纪的事情,但是它的制度却来源于 17 世纪。17 世纪英国发生了什么?1688-89 年,发生了所谓的“光荣革命”。North 认为,“光荣革命”改革了英国的宪政制度,造就了一个在政治上和财政上负责任的政府。这样的政府能够有效地保障政府的信誉和人民的财产,这样就能让老百姓安心地去投资,甚至迫切希望借钱给政府,因为这个政府有信用,做出的承诺是 credible commitment。政府拿了老百姓的钱去冒险、去投资,挣了钱之后,老百姓能够得到回报。尤其在英国和其它国家打仗的时候,老百姓争先恐后去买国债,因为如果打赢了,他们和国家一样发“战争财”。这样一来,英国政府就能获得足够的社会资源打赢战争,英法战争就是一个典型。相比之下,法国政府之所以没有这个手段,归根结底是因为政府不对人民负责,因而没有社会信用。英国政府之所以有信用,正是因为 1688-89 年“光荣革命”带来的制度变革。“光荣革命”的作用确立“议会至上”,限制了国王权力,最终使英国国王成为一个虚君。假如国王还是掌握了生杀大权而且非常任性的话,这个政府就不可能有信用,老百姓也不会安居乐业,更不会想到把钱借给政府。如果借钱给政府等于打水漂,又有哪个傻子会这么做呢(可以思考一下,对应到现在的场景是什么)?